和小產權房物業發生糾紛可以向哪個部門投訴
一、和小產權房物業發生糾紛可以向哪個部門投訴?
和小產權房物業發生糾紛可以向房管局投訴。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二、常見的物業糾紛有哪些?
1、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
實踐中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甚至是房地產開發商派自己的“人馬”管理樓盤,未辦理委託物業公司管理手續,未與業主訂立物業管理合同等等。在無合同約定並無規約可依的情況下,在處理物業管理糾紛時應注意一個突出問題:那就是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問題。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服務,除應辦理有關企業登記外,還應具備相應的等級資質、收費資質,並領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證書。對不具備法定資質卻從事物業管理工作併產生了物業管理糾紛的,在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限期物業管理企業補辦相關證書,並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但證書補辦前的物業費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
2、物業費用標準問題
物業費用的收取應遵循合理、公開及與服務相適宜的原則,收取標準應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政府指導價,確立費用時應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以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進行綜合測算;而其他住宅,必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議約定。如果當事人未就物業管理達成協議,表明當事人對物業管理的事項未約定,對收費標準、繳費方式也未約定,因而當事人之間服務合同關係不成立;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了管理,並因此而受到損失,可參照民法通則中的無因管理原則處理,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酌情給予其因提供服務而受損的、相當於損失數額的經濟補償。
3、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糾紛
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但實踐中此類糾紛的發生原因十分複雜,因此,處理此類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屬於業主無理拒絕交費情形的,應由業主委員會責成業主按照合同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並承擔延期交費的違約責任;如果是因為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致使業主拒絕交費的,則屬於物業管理企業違約在先,業主拒絕交費屬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行為,是依法採取的自我救濟手段,這種情況下,可根據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現行服務的質量狀況,適當減少業主的應交服務費(但應交的維修費用不在此限);對於確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導致業主拒絕交費引起的糾紛,應當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合理確定各個業主應分攤費用的基礎上,責成相關業主支付其應攤的物業管理費用和維修費用;如果屬於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情形,業主因而拒交的,業主可要求物業提供物價審核的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未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服務項目收費及收費不合理的部分,應認定亂漲、濫收,業主有權拒付。此外,在處理此類糾紛過程中,還應特別注意審查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標準是否經過物價部門審核,是否明碼標價;對特殊服務收費,業主及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是否在合同中有約定;對合同約定物業收費可以預收的,其預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等。
4、物業管理企業違約
物業管理企業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對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不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未盡管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惡化;未經業主同意,自己或許可他人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或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他人等等。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務或其提供的服務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的,屬於違約行為,應責令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於物業管理企業違約將物業共用部位自營或出租他人經營或安裝廣告牌的,應責令其立即恢復原狀,給業主或使用人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企業理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物業管理企業利用物業設置經營性設施,應當徵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並向相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後,一部分應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另一部分應納入維修基金。對於物業管理企業擅自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他人的,因其行為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故對其發包行為應認定無效,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5、物業管理企業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等措施引發的糾紛
物業糾紛基本上都可以向房管局投訴,跟小產權房還是大產權房並無直接關係,作為物業服務公司,在跟業主處理物業糾紛的過程中,一定不能激化矛盾,要儘可能跟業主協商處理物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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