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能否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一、能否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在訂立之後,當事人一方是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的。法律賦予出租人與承租人單方解除租房合同的權利,但是在行使該權利的時候,需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或者約定的解除情形。否則解除行為可能構成違約,需要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以下情況下,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次承租人有權直接要求出租人履行修繕義務嗎
相對次承租人而言,承租人處於“出租人”的地位,按法理應承擔租賃物的修繕義務。但因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的程度與範圍均不得逾越承租人的租賃權,而出租人對租賃物的修繕義務並未免除,故承租人修繕義務實際轉嫁與出租人,此修繕義務以合乎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即可。如果出租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租賃物修繕義務,次承租人無權直接要求出租人履行,但可請求承租人進行修繕,承租人不得拒絕,其履行後,可向出租人追償。
房屋租賃合同不僅可能出現終止的情況,也有被解除的時候。然而,不管是作為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均是享有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不過,在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租房合同的時候,另一方可以多注意一些,看看對方要求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是否屬於違約行為,若屬於那麼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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