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限是怎樣的?
在實際生活中,房屋租賃是一個很常見的現象,為了方便工作,外出務工的人們常常會選擇租賃房屋。那麼,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房屋租賃期限是怎樣規定給的?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法律對房屋租賃期限的規定: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並在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
相關法律: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房屋租賃期限是怎樣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房屋租賃期限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此外,無論是定期租賃還是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如果你對房屋租賃還有其他問題,您可以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相應地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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