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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賃定金違約金區別是什麼?

房租租賃定金違約金區別是什麼?

生活中,我們通常會遇到定金。違約金的約定問題。可是,在我們對此兩者的含義還不太瞭解時,是不能準確約定出相關條款的。所以,我們需要對他們的區別深入瞭解,以備不時之需。那麼,房租租賃定金違約金區別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並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後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徵約的作用,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二、違約金限額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的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因此房屋租賃違約金不能確定一個明確數額的限額,只能在個案中根據對方的損失大小,並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因素來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

三、租房合同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時怎麼辦?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因此租房合同的定金與違約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適用。

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並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於違約方過於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以上就是房租租賃定金違約金區別是什麼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定金和違約金在交付時間和根本目的等四方面有明顯不同。但是在違約情況發生時,兩者都起到了促使違約一方賠償的法律依據,從而維護另一方的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