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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所以,具體的申請條件還需要結合地方的相關規定。
具體流程:
1、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2、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説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公租房的申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