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多少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標準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由雙方約定,但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的30%。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房屋買賣中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類型。
2、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於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於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在一般的房屋買賣活動中,為了保障雙方能及時的履行自身的義務,並且保障其基本的利益不受損失。那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就非常的重要,一旦出現當事人違約事件,另一方就可以通過合同違約來要求違約方進行經濟賠償,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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