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買賣不破租賃是違法的嗎?
一、法院強制執行買賣不破租賃是違法的嗎?
法院強制執行買賣不破租賃並不一定就是違法的,租賃物被拍賣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或對租賃物主張優先購買權,但該權利不能排除法院對租賃物的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中,承租人不能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權利,只能擇一行使。
《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就本案而言,在租賃期內,因買賣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但原租賃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所以邵無雙要求實際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同時滕大明、楊美華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邵無雙隱瞞該房已出租的事實,導致未能按約定交付房屋,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有哪些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於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限制適用該原則。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經他字第8號覆函明確指出,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的行為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説,查封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對於租賃動產或者是租賃已經抵押的物體的,此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並不需要遵守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對於這些例外的情形,即使物體處於租賃的狀態,法院也可以強制執行,故此租賃人的權益並不能得到保障,在強制執行之前,需要告知租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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