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的房子適應買賣不破租賃嗎?
一、法院拍賣的房子適應買賣不破租賃嗎?
適用,但是拍賣前必須提供相關合法的租賃協議給法院,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租賃“,權利得不到保護。原則上,“買賣不破租賃”應當適用於拍賣財產。但這一原則也存在以下三點例外。
1、“先抵押,後租賃”,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基於物權優先原則,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先於租賃權設立,不論租賃權的性質是屬於債權或是物權(學術界目前尚存在爭議),都應當先保證抵押權人權利的優先實現;
2、“先查封,後租賃”,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在如今房價飛漲的時代,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已經逐漸成為一種規避高房價的新方式。但是作為房屋購買人,在拍賣時一定要留意該房屋上是否存在權利瑕疵,而作為房屋的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也要預先留意該房屋是否已經被法院查封,以防範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二、動產是否包括在買賣不破租賃範圍內?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於動產租賃。動產租賃不應當適用該原則,其理由如下:
1、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
2、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不符合物盡其用的財產利用原則。
3、租賃權的物權化應有一定的邊界,否則不但有違租賃權物權化的初衷,而且會導致法律體系的紊亂,這一邊界應通過其適用的客體體現出來,即租賃權物權化應是指不動產租賃權的物權化。
4、從各國立法來看,立法例上都是對不動產實行租賃權物權化。
綜上所述,法院執行債務人房屋的時候,可以對其進行拍賣,如果房屋存在租賃合同並且還未到期,作為租客,不會受到拍賣的影響,可以繼續行使租賃權。也就是説,買賣不破租賃不僅存在於二手房買賣中,也適用於法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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