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怎麼提取
職工在購買、建造住房或符合其他規定的條件時,可支取本人的住房補貼。部分支取時,住房補貼帳户內應至少保留十元的餘額。支取條件及須提供的有效證明:
(一)購買住房。採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職工憑身份證、購房合同、發票或交房款收據,支取住房補貼,每年可支取一次;採用貸款方式購買住房的,職工憑身份證、借款合同,貸款期限內,每季可支取一次。配偶支取住房補貼時,憑結婚證及相關證明辦理支取。夫婦雙方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購買住房的總價款。
(二)建造住房。職工須提供城市規劃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的宅基地批覆文件或其他建造批准證明文件及複印件、購買材料的發票及複印件。
單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資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計息,實行專户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佔或挪用。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並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辦理有關金融業務。管理中心為職工開立住房補貼資金帳户,設立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的繳存和支取情況。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補貼資金帳户。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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