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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公積金買房屬於誰

夫妻一方的公積金買房屬於誰

一、夫妻一方的公積金買房屬於誰

夫妻一方的公積金買房是屬於夫妻雙方的,房產由於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仍然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裏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住房公積金從其性質上看,是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和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二、房子作為婚前財產的認定

1、時間:結婚登記前已過户到一方名下的房子應認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的時間一般應從進行結婚登記時開始界定,結婚登記前的財產應認定為婚前的個人財產,結婚登記後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這只是一般的規定,會有許多例外情況的發生。

2、登記:婚前父母送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在實際生活中,男女雙方在結婚時,一方的父母可能會贈送給新婚的夫妻房產等,如果一方父母贈送的房產指明是送給其子女或房子登記只有其子女,那麼應認定為贈送房產一方子女的婚前財產。

3、購房款:婚前交完全部購房款,婚後才拿到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雖然我國的房產實行的是登記制度,但是對於這種在婚前就已交完全部購房款,婚後才拿到房產證的一方來説,依然可以認定為該方的婚前財產。

綜上所述,由於現在用公積金買房較便宜所以不較多的夫妻雙方有一方有公積金的話會用這個公積金去買房,但至於這個房子是屬於誰的上述也有詳細解釋清楚,它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來的,這個住房公積金也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按理來説也是屬於這個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