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買房屬不屬於轉移財產?
一、夫妻一方私自買房屬不屬於轉移財產?
夫妻一方私自買房不一定屬於轉移財產,如果買房的行為是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就不屬於,如果是用夫妻的財產而為了私利就是屬於轉移財產的。
1、掌握財產狀況。財權最好不交給一人,房產證書上註明自己為房產共有人,擁有企業股份的,關注財務報告、資產審計報告。有資金投入股市的,關注資金對賬單,掌握資金流量。這樣可及時發現套取現金而後轉移、隱匿。還要防止對方以親友名義購買房產,離婚後再過户到自己名下來轉移財產。
2、及早約定歸屬。
3、注重宣傳法律規定。
4、特別注意外債。
5、保存相關憑據。
6、 迅速及時取證。
7、及時申請財產保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轉移共同財產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有些男女在結婚的時候也沒有達成一致的心意甚至還存在很多的私心,在積累了部分的夫妻財產之後就開始謀算着用這些財產買房,如果買房的名義並非夫妻而是他人就非常容易變成轉移財產,當然認定的時候也需要看是否對方存在不知道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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