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售公房交換程序有哪些
公房在我國可以説是一定時期的歷史產物了,如今雖然已經沒有新修建的公房,但之前遺留下來的公房卻也不少。法律中明確規定公房是不能夠進行買賣的,但當事人之間卻可以進行公房的交換。那一般不可售公房交換程序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不可售公房交換程序有哪些
不可售公房差價交換使用時,各方承租人應填寫《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換購申請書》,並向出租人徵詢,出租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互換使用各方承租人應簽訂由市房地局統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合同》。雙方應在《交換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交換價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公房互換使用的審核手續:1.《申請書》;2.《交換合同》;3.《租用公房憑證》或保留承租權的證明; 4.當事人的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在此過程中,當事人應如實申報公房互換使用的成本價格。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開具《審核表》。當事人自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同意起7日內,持《審核表》、《租用公房憑證》或保留承租權的證明材料,分別向對方出租人辦理公房租賃户名變更或保留承租權手續。出租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手續。變更租賃户名的,換髮《租用公房憑證》,保留承租權的,開具保留承租權的證明。
不可售公房如需換購商品房,承租人在辦理轉讓使用手續後,應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上海市內銷商品房預(出)售合同》,並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的有關規定,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户手續,繳納契税、交易手續費等。承租人換購私房、平價房、安居房也按上述手續辦理。
二、公房可以繼承嗎
繼承,依據我國繼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因此,公有住房,包括產權屬於房產管理部門所有的直管公房和產權屬於單位所有的自管公房,不能發生繼承。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因此,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得隨意處置,不能通過贈與、轉讓等協議方式進行處分,公有房屋使用權需要流轉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符合前提條件的情況下辦理相關手續。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屬於個人財產範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不能作為遺產看待,如果使用權人去世,只能按照規定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繼續承租,不存在遺產繼承的問題。
雖然法律中不允許將公房進行出售,但對於公房卻是可以進行交換的,不過此時涉及到不動產的交換,因此也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來辦理手續才行。而作為公房,由於並不屬於私有財產,因此也是不允許進行繼承。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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