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購政策不可以過户可以否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1.58W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發生限購政策導致出現履行障礙,不能辦理過户登記,買受人是否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屬於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但限購政策並非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的主觀要件。但限購政策系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客觀上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並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司法實踐中,類推適用不可抗力制度,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發生違約的,免除違約責任,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限購事由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同樣免除違約責任。如果是簽訂合同前限購政策已經實施,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對此知曉,當事人事後不能以限購政策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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