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有哪些表現形式
一、開發商逾期交房有哪些表現形式
在諸多商品房預售合同案件中,大部分是因開發商逾期交房引發的,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五種情形:
(一)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主要是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致使房屋無法開工建設;或者違法建成了房屋,但因為不能提供相關文件而無法向購房者交房的現象。
(二)開發商因購房者不交納費用拒絕其入住。
主要是指開發商因購房者不向其交納由其代收代繳的房屋公共管理維修基金、契税、產權證代辦費等費用,而拒絕在約定的交房時間讓購房者入住。
(三)開發商一房二賣或多買,致使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內無法向購房者交房。
(四)開發商本可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房,但因工作中發生失誤,遲延通知購房者收房。
(五)購房者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拒絕入住。
主要是指購房者在收房時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或者認為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或裝修標準,從而拒絕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收房,並在此後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現象。
二、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依據合同法的一般理論,開發商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並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
合同中一般都有規定,開發商應於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逾期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並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賠償損失。當然置業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對此置業者有選擇權。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沒有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置業者則不能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置業者有權退房。
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主要表現是室內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材質、規格、佈局、結構等,若經修復能夠符合約定的,置業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符合規定,則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並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並要求開發商賠償其他損失。
有的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質量的具體標準,那麼,對此事項的認定原則是:是否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若該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開發商即構成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退房,並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3、由於開發商的過錯,置業者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逾期交房屬於開發商嚴重違約的一種情況,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常見與購買期房的時候。作為購房者,在自身利益受到了損害的情況下,必然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按照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來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要是在給予了寬限期之後,還是不能如期交房的話,此時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且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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