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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糾紛

買房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糾紛

一般進行小東西的交易都容易產生糾紛,更何況是買房。而由於房產的價值比較大,因此在發生糾紛的時候當事人也就比較緊張。那麼實踐中,通常買房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糾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買房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糾紛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本身怠於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劃、採用新型配套設施等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

示範文本第九條有關於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的規定。不管什麼原因,只要不構成不可抗力賣方就應當承擔責任。建議開發商本着公平對等的原則簽訂本條,如果出現逾期交房,應及時通知客户,確屬己方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承擔責任;不應承擔責任的,説明理由爭取客户諒解。實踐證明,只要處理得當,絕大多數的客户對短時間的逾期交付是不會斤斤計較的。

(二)權屬證書缺失型。

買房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房產證的原因比較複雜,如開發商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開發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開發商違章建房,開發商不能向主管部門提供規定的相關資料等。在此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選擇適用示範文本第十五條第1項處理方式,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時,《解釋》第十五條亦規定了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建議開發商按約定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及時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為業主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一定要履行通知業主的義務,要注意保留證據,證明曾經通知過業主辦理房產證,以免因為個別人沒有通知到而沒有在約定或法定期間內為業主辦理房產證。

(三)“一房二賣”型。

由於兩份合同涉及的標的為同一房屋,而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給其中一份合同的相對人,該違約行為致使另一份合同的相對人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

一處房產籤多家買賣合同是賣方最惡劣的違約行為,它可能導致買方錢房兩空。為了防止一房二賣,北京市建委和工商局的示範合同文本訂立了一個極具威懾力的條款:“出賣人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出賣人應當退還買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約定利率付給利息,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如此高額的違約金——已付房價款的一倍,而不是定金的一倍,足以讓因房價上漲而反悔的賣方望而卻步。該條款參考了銷售新房的相關法律規制措施——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法釋[2003]7號)。

上述三種就是在買房的時候最常產生的糾紛,各位可以適當的瞭解一下。日後買房就需要格外注意這些內容,這樣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關於“買房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糾紛”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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