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住宅和商鋪都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麼
產權調換是指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徵收人對產權調換房屋最關心的有三個問題。
第一是徵收什麼樣的房屋才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既包含普通住宅,也包含了商鋪等經營性房屋。那麼徵收住宅和商鋪都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這裏的被徵收人是指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這裏的房屋並沒有明確規定僅僅是住宅才可以選擇產權調換,結合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可以清晰的看出徵收經營性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二就是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
1、如果是因為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如果是因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房屋徵收的,產權調換房屋地點按照本次徵收制定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
第三是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如何確定。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不是某個人或者某個機構説了算的,而是由被徵收人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也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這樣才能體現出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在同一時間的價值。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那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也應參考這些因素確定其價值。
第四是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
對於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而言,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主要是受地方政府制定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徵收房屋的面積影響。結合全國各地的房屋徵收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按照被徵收房屋的面積乘以一定的比例確定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比如説徵收1平米安置1.2平米這種1;1,2的安置方式,這是一種比較公平的補償方式。
2、地方政府制定徵收補償方案時確定一個最高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比如被徵收人房屋400平米,徵收補償方案規定一個家庭最多安置300平米。這種情況現在在全國各地比較多見,但是並不合法。
3、地方政府制定徵收補償方案時規定一個人口最高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比如被徵收人家庭有5口人,300平米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一個人口最多安置40平米,那麼被徵收人家庭最高安置200平米,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出現的也是比較多的,但是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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