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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破租賃是怎樣的

買賣破租賃是怎樣的

買賣破租賃,即是民法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例外,是指不動產的所有權能夠對抗租賃權,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不動產的原則。那麼,具體的買賣破租賃情形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供您閲讀。

一、買賣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條件

1、租賃合同已成立並生效。

2、租賃物已交付於承租人。

3、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變動由第三人享有。

2、租賃物是動產

二、買賣破租賃原則的適用範圍

1、在動產租賃上適用

對於動產租賃,買賣可以破租賃,所有權人優先於承租人使用動產,這裏是為了加強動產的流動性,增加動產的價值。

2、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適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經他字第8號覆函明確指出,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的行為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説,查封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3、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適用該原則。

4、破產財產中的適用

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適用“買賣破租賃”原則。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買賣破租賃原則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買賣破租賃是物權優先性的通常表現,是為加快交易流通而設立的,是物權對抗債權的表現。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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