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撤銷
案情簡介
錢佳寧(化名)的房屋位於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 2010年因某街區改造,錢佳寧的房子被列入拆遷範圍。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建設公司負責該街區的改造工程的拆遷工作,因未能與錢佳寧就補償安置協議達成一致,遂向徐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裁決申請,徐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11年6月作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錢佳寧對此向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起行政複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維持了該裁決。錢佳寧不服,遂北上尋求北京市本站的徵地拆遷律師團為其拆遷維權保駕護航。律師介入案件後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向國土局、規劃局、發改委、住建委調取了此拆遷項目的相關信息,隨後 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認為徐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做裁決違法、錯誤,要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裁決。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庭審過程中,代理律師及錢佳寧提供了足以證明徐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做裁決違法、錯誤的兩份關鍵證據:1、根據法律規定,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本案中的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建設公司未取得涉案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且本案中的徐州市鼓樓區建設公司取得涉案地塊《拆遷許可證》的時間是2007年,有效期為1年,且無續期,是明顯違法的;2、徐州市規劃局公示,顯示徐州市某置業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地塊的規劃許可,而非本案中的徐州市鼓樓區建設公司,徐州市鼓樓區建設公司無權對該地塊進行拆遷,無權申請裁決,徐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受理和作出裁決是錯誤的;經庭審質證,法院認為,徐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未能認真審核相關資料的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徐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12年6月作出的《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
裁判結果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房屋強拆的行政裁決書的作出對被拆遷人來説並不意味着世界末日, 尤其在中國,房屋是老百姓最重要和重大的財產,法律法規對強拆房屋的法定程序有着非常嚴格的規定。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多達60部,但大多數被拆遷人對此都不太熟悉,不瞭解拆遷的法定程序,看到拆遷方拿出的所謂的“合法手續”不知如何辯駁,最重要的是不清楚自己在房屋拆遷過程中依法享有哪些權利,如何去依法有效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聽證的權利、複議的權利、訴訟的權利、提出異議的權利,要求公開相關合法手續的權利等等,如果主張的方式不對,可能會喪失最好的維權時機,如果過來相應的複議、訴訟期限,就會喪失勝訴權, 法院不對此立案,默認為沒有異議,這些對於被拆遷人來説會提高維權難度。本案之所以能夠成功地撤銷拆遷裁決,原因不在於我們有多麼地巧言善辯,而在於我們將做出拆遷裁決的違法之處一一紕漏,但凡有不合程序、違背法律法規的地方,律師均依法進行駁斥,違法點越多,我們維權的“武器”就越多,拆遷方及違法作出批准文件的政府部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越大,而被拆遷人就越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獲得合法合理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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