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多久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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