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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賃違約情形有哪些

北京市房屋租賃違約情形有哪些

一、北京市房屋租賃違約情形有哪些?

北京市房屋租賃違約情形不能一概而論,沒有履行應盡義務或履約行為不符合約定的,都算違約,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在北京市房屋租賃違約責任糾紛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違約責任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司法實踐中,房屋租賃違約情形非常多,比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房子,或者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隨意漲租金,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要求提前解約的,都屬於違約。一般租賃合同中都會約定違約責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