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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不可以認定違建文件

十年以上不能認定違建,認定為違建的主要文件是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開始實施的,而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對於法律實施前的建築,如果缺少證件,符合規劃的應當補辦相關證件,而不能認定為違建。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十年以上不可以認定違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