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賃物怎麼辦?
一、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賃物怎麼辦?
1、出租人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
2、第三人通過抵押權善意取得融資租賃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張抵押無效,要求取回租賃物,但可以要求租賃人賠償。
判斷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要看是否滿足以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3、第三人通過抵押權取得租賃物的,只要存在以下情形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無效,要求返還租賃物。
(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3)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4)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4、出組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因此,對出租人而言,要是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賃物的,都可以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協商不成的,可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追着索償。
二、融資租賃合同違約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即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先約定好如果一方出現了違約,可以根據到時的違約情況,向另外一方支付具體多少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就因為違約而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來制定計算方法,此違約金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私自抵押租賃物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對於違約情況有明確規定時,出現違約行為,應該按照合同中的規定執行,如果在簽訂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情況,應該按照實際的損失賠償。違約損害賠償帶有懲罰性質,保護守約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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