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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侵權賠償由誰承擔?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侵權賠償由誰承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侵權賠償由誰承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侵權賠償由實施侵害行為的主體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住宅小區的地下車庫歸誰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百二十八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百五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①如果開發商未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到共攤面積中;也未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同時也未將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進住宅開發成本之內,則所有權應歸屬於開發商。但是即便如此,開發商也不能把車庫出售給任何非業主。如果按建設規劃要求,開發商必須為小區業主提供車庫,則開發商只能將車位在出售住宅時一同出售給小區內的業主所有,此時,出售所得價款應歸開發商所有。

②如果開發商已經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到共攤面積中或為吸引購房者購房,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或將建設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進住宅開發成本之內,則所有權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當然,經全體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確定該車庫的專有使用權,即部分業主可以通過專有使用權取得對停車場的使用權,使用費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物業管理之需。

民事主體的建築物所有權不應該受到任何主體的侵害,否則受到侵害的主體有權要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在小區內,很多的建築物的使用權都是屬於業主所共有的,此時不管是任何一方的民事主體,實施了損害行為,都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