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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糾紛斷水斷電可以嗎?

租賃合同糾紛,出租人斷水斷電是否合法,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租賃合同到期,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續租,承租人無理由遲遲不歸還房屋,出租人斷水、斷電,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在租賃期內,出租人有義務為承租人提供可供正常使用的房屋,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斷水斷電,是違法的。

租房糾紛斷水斷電可以嗎?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見在合同關係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合同當事人最主要的義務。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將使出租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嚴重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法律由此賦予了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合同關係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自由地創設權利義務。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未按約交付租金,出租人有權採取停水停電或停用其他設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租,該規定未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出租人停水停電或停用其他設施等方式,表面上具有侵權的特徵,但實際上是承租人的事先同意、授權的,故承租人由此造成了承租人的損失,出租人不應承擔。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在我國侵權行為法領域,公民、法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是過錯原則,只有在少數幾類特殊案件中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採取停水停電或停用其他設施,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行為,顯然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出租人無任何過錯,故對承租人的損失無須承擔民事責任。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於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之後,此時雙方當事人就應該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比如説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按時交納房租等,但是如果是發生糾紛的,此時也是要及時的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