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房屋首次登記的要提交什麼材料?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房屋首次登記的要提交什麼材料?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房屋首次登記的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和複印件;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質檢合格證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個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還需提交房屋面積界定報告);
7、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地址證明);
8、經適房、單位集資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還需提交發改委或軍區的立項計劃和省或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
9、屬合作修建(聯建)建築工程的,還需提交合作(聯建)協議和產權分割清單,原件;
10、建設單位申請業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還需提交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公有房的證明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共有房屋的證明為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為原件;
1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建賬證明,原件。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於人們理解,故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户。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現在為了節省土地而設計建造了可以居住很多人的房屋建築,但是因為一個建築只佔用了一部分的土地而需要在上面的建築商區分居民擁有房屋的權利,所以房屋擁有者可以通過提交各種房屋證明的材料去登記區分所有權以此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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