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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單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能否單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房屋登記實行交易相關雙方共同申請原則,因此,因買賣、贈與、離婚分割、共有物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權,均需要當事人雙方到登記現場辦理登記業務,單獨持買賣合同、贈與協議、離婚分割協議、共有物分割協議,乃至法院、仲裁委生效支持轉移登記的裁判文書,都不能辦理到房屋轉移登記手續。這是因為,買賣、贈與等僅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僅具備債權效力,所有權的轉移仍需要完成登記才能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為了充分完整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保證登記結果的正確性,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必須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現場申請和辦理。實踐中,為了更加便民,不能到場的一方可以出具公證授權書由受託人代為到場辦理。如果一方拒絕到場,只能經由人民法院裁判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給登記部門來完成裁判文書確定的登記事項。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