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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律師收費標準

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嘉峪關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數額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2.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代理每個階段的收費數額依照下列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一10%;收費額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費。

2.10萬元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一9%;

3.50萬元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一8%;

4.100萬元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7%;

5.500萬元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為4%6%;

6.1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收費比例為3%5%;

7.5000萬元1億元部分(含1億元)收費比例為2%4%;

8.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1%一2%

民事訴訟案件中有反訴的,反訴部分的代理費依照反訴標的額和上述標準另行酌減30%收費。

上述收費標準是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和非訴訟調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

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標準20%一30%範圍內給予下浮優惠

二、計時收費

1、法律服務事務可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可500元一5000元/小時的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2、計時收費應根據律師投入的的實際工作時間據實累計計算,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一項工作中有兩名律師提供服務的,應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累計計費。

3、律師事務所在一項具體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師服務的,只按兩名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

三、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和收費指導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認定為重大、疑難、複雜或人數眾多的民事訴訟案件:

1.由高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的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或集團訴訟案件;

3.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的案件;

4.涉及疑難專業知識,需要聘請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方能辦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案件;

6.在省、市、自治區範圍或全國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訴訟人數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認可的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可以在上述標準的3倍以內收費。

四、風險代理收費指導標準

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基礎費用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其他服務報酬的數額在標的額的5%一30%範圍內與委託人商定。

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

1.偵查階段:800-3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800-5000元/件

3.一審審理階段:1000-6000元/件

4.辦理刑事自訴案件:800-5000元/件

5.擔任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的,不涉及財產關係的: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800元。

6.辦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7.辦理死刑複核案件: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1000元。曾辦理一審或二審的,按此標準酌減收費。

二、以上各項收費標準(風險代理收費除外),均指訴訟案件一審的收費標準。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費。

三、以下案件的代理收費標準,按照本收費標準規定的同類型案件的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1.訴訟案件開庭前又撤訴的

2.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

3.代理的案件發回重審後又代理重審的。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再審(申訴)

1.代理再審(申訴)案件按一審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

2.曾辦一審或二審的案件再代理再審(申訴)的,按一審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3.代理再審(申訴)案件後發回重審的案件,按一審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五、代理執行案件

1.單獨代理執行案件,按一審標準收費;

2.曾代理一審、二審或再審(申訴)案件,再代理執行案件,按一審標準減半收費。

六、計時收費

1、法律服務事務可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可500元一5000元/小時的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2、計時收費應根據律師投入的的實際工作時間據實累計計算,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一項工作中有兩名律師提供服務的,應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累計計費。

3、律師事務所在一項具體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師服務的,只按兩名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

行政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1.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數額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2.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代理每個階段的收費數額依照下列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一10%;收費額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費。

2.10萬元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一9%;

3.50萬元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一8%;

4.100萬元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7%;

5.500萬元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為4%6%;

6.1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收費比例為3%5%;

7.5000萬元1億元部分(含1億元)收費比例為2%4%;

8.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1%一2%

二、計時收費

1、法律服務事務可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可500元一5000元/小時的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2、計時收費應根據律師投入的的實際工作時間據實累計計算,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一項工作中有兩名律師提供服務的,應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累計計費。

3、律師事務所在一項具體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師服務的,只按兩名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

非訴訟業務的律師收費標準

1.盡職調查、諮詢建議書、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等

(1)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不低於3000元;

(2)涉及財產關係,並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每件在3000 元基礎收費上按財產標的的3%收費;

(3)盡職調查、諮詢建議書、律師見證等,按財產標的額2%收費,但最低不得低於5000元;

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參與項目談判或招投標等收費數額,依據合同或項目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不低於5000元;

(2)10萬元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為3%;

(3)50萬元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為2.5%;

(4)100萬元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為2%;

(5)500萬元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1.5%;

(6)1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1%;

(7)5000萬元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0.5%;

(8)1億元以上為0.2%

辦理各類公司設立法律事務,根據註冊資本額依照上述標準收費。

3.投資融資、兼併重組、股票發行上市、債券發行、公司改制、股權轉讓、涉外業務,按照所涉及的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0萬元以下部分(含100萬元)收費不低於100000元;

(2)100萬元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4%;

(3)500萬元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3%;

(4)1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

(5)5000萬元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1%;

(6)1億元以上部分為0.5%

(7)辦理公司自行清算業務,參照上述標準收費。代理一方當事人參與公司強制清算或破產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標準收費。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收費。

4.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土地開發、PPP等投資項目的專項法律服務,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0.5%一1.5%收費。

5.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調研、論證、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費。

計時收費標準

1、法律服務事務可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可500元一5000元/小時的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2、計時收費應根據律師投入的的實際工作時間據實累計計算,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一項工作中有兩名律師提供服務的,應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累計計費。

3、律師事務所在一項具體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師服務的,只按兩名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

(甘肅律師收費標準)

計件收費標準

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數額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甘肅民事案件收費標準) (甘肅行政案件收費標準)

代理刑事訴訟案件:

1.偵查階段:800-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8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800-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800元。

3.一審審理階段:1000-6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1000元。

4.辦理刑事自訴案件:800-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800元。

5.擔任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的,不涉及財產關係的: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800元。

6.辦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7.辦理死刑複核案件: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於1000元。曾辦理一審或二審的,按此標準酌減收費。

以上各項收費標準(風險代理收費除外),均指訴訟案件一審的收費標準。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費。

以下案件的代理收費標準,按照本收費標準規定的同類型案件的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1.訴訟案件開庭前又撤訴的

2.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

3.代理的案件發回重審後又代理重審的。

(甘肅刑事案件收費標準)

按標的收費標準

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以下比例分檔、累計收取標的額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一10%;收費額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費。

2.10萬元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一9%;

3.50萬元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一8%;

4.100萬元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7%;

5.500萬元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為4%6%;

6.1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收費比例為3%5%;

7.5000萬元1億元部分(含1億元)收費比例為2%4%;

8.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1%一2%

風險代理收費標準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律師費與訴訟費的區別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律師費即律師代理費,是指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法律事務應當收取的報酬。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律師收費的特點:

一、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二、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鑑定費等。

三、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係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各地區的律師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

1.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2.律師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律師費由律師事務所收取

在委託案件時,應該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律師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律師費相應的也應該交給律師事務,律師事務所會出具合法票據!

收費時一定要索取發票

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警惕律師收費低於收費標準

律師收費時低於相關收費標準時,就需要警惕了,律師提供的是專業服務,服務的成本就是律師付出的時間、精力。律師在收費時會考慮案件的難度以及自己的實力、將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然後確定收費數額。律師收費過低,其後在服務時必然降低自己的時間、精力成本支出,而這些當事人未必能看得出來,吃虧的還是當事人自己。

律師會根據哪些情況來收費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師人數與律師的個人能力

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6)辦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輸出

警惕假律師

1.不會主動承認自己不是律師,更不會去向你解釋其中的區別。

2.為達到騙人錢財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處處作秀,裝腔作勢地糾纏於一些細枝末節。

3.一般業務知識有限,很喜歡炫耀自己與執法機關之間的關係。

4.往往把一些勝算不大,甚至根本沒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説得非常簡單,鼓勵當事人進行訴訟,從而收取代理費。

5.經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訴訟,或借用別的律師名義與其一起出庭代理訴訟。

6.不籤委託代理合同,收費打白條。

律師費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由自己承擔,還可由法院判決敗訴方支付(有相關約定的及相關法律規定的)。

由法院判定敗訴方支付的條件是:

1.當事人已經對律師費問題做出明確約定,即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此做明確約定,且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法院應當確認這種約定的法律效力;

2.律師費已經實際發生。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與律師約定在訴訟或執行程序後根據訴訟或執行結果支付律師費,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將認定律師費尚未實際發生;

3.律師費支付標準合理。如果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超過合理範疇,將會不適當地增加對方的財務負擔,有關訴訟請求也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分為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這兩種訴訟費用的負擔不盡相同,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變的,除了應當明確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無論上訴人是一審中的勝訴方還是敗訴方,上訴案件的受理費均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由要求進行該項訴訟行為的人負擔。例如,鑑定費以及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要求進行鑑定的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