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墳被毀,近親屬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核心內容
墳墓作為埋葬死者屍骨的特殊場所具有特殊的意義,是人們悼念死者、寄託哀思的精神載體。對於造成祖墳毀壞的行為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等近親屬如何依法對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呢?
案例介紹
2013年12月,某林場承包人高某在使用挖掘機整理土地時,在未與李某商量的情況下,將李某家的祖墳毀壞。李某得知情況後,十分氣憤,認為祖墳被毀,是對祖宗的大不敬,要求高某立刻將墳冢恢復原狀,同時應給予相應精神賠償。高某則認為,墳冢年代久遠,標記不明顯,不願意承擔精神賠償責任。雙方為此發生激烈爭吵。
事情發生後,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2014年4月6日,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高某賠償李某精神損失費、修墳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一萬九千元,由李某按照農村傳統習俗將墳冢自行修復。
專家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與其他物質性財產不同,墳墓作為埋葬死者屍骨的特殊場所具有特殊的意義,是人們悼念死者、寄託哀思的精神載體。後人對墳墓進行符合法律規定的維護,是為了更好地享受社會大眾所給予的尊重和尊嚴,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轉移到了其近親屬身上,任何對遺骨、遺體的侵害都是對其近親屬的精神損害。
自然人死後其人格喪失,人格權也隨之消滅,但是人格利益仍受法律的保護。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等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請求侵權人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高某在未與李某商量的情況下,將李某家的祖墳毀壞的行為給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李某有權請求高某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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