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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否負有個人責任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否負有個人責任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否負有個人責任問題的答覆
工商企字[2002]第123 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否負有個人責任問題的答覆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逾期不接受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負有個人責任問題的請示》(深工商[20002]3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年度經驗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製度,企業應依法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不接受年度檢驗是一種違法行為。企業逾期不接受年度檢驗,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職責,應負有個人責任,但年檢期間法定代表人無法正常履行職權的除外。

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該類人員仍然在其他企業中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相關企業應按規定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相關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經發現或經舉報核實,應責令相關企業限期辦理不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對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相關應依照《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OO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