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從犯的辯護詞內容是什麼?
一、非法經營罪從犯的辯護詞內容是什麼?
非法經營罪從犯的辯護詞的內容有標題,前言,辯護理由,辯護人姓名和辯護詞的具體日期。辯護人的核心辯護工作其實就是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判決結果,但是,從輕或減輕處罰也不是辯護人個人就能夠左右的,這得建立在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為,確實符合從輕處罰的法定情形。
1、標題。可寫“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2、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3、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4、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5、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從輕判決?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犯罪分子在審查的過程中,是有權聘請律師為進行辯護處理的,對於非法經營罪犯罪事實成立的,可以委託律師可以做從輕辯護,可以從犯罪證據、事實及當事人悔罪態度等方面入手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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