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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房產加名,房產籌劃為你的份額保駕護航

房產籌劃 | 婚後房產加名,為你的份額保駕護航

婚後房產加名,房產籌劃為你的份額保駕護航



  房產籌劃可以有效避免在購置房產、房產交易、結婚買房、房產繼承等系列問題中出現的風險,在法律層面為當事人在不同的立場爭取合法的權利。接下來律師將通過一個案例,向各位闡釋房產籌劃的重要性。


  【案情簡介】

  喬女士、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結婚並育有女兒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買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王先生將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此後雙方因多起家庭事務產生矛盾。2020年時,喬女士向西湖法院起訴離婚

  兩人對離婚這件事件沒有異議,但在房產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

  喬女士認為,三套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根據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原則,應依法予以多分,即她應取得其中的60%。

  王先生説,買房時他與妻子還不認識,後辦理房產證時,因為政策原因,不能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記在雙方名下,因此認為房產實際上屬於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


  【一審判決】:

  西湖法院認為,關於雙方爭議的三套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税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一審判決:法院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的份額,王先生可分得約75%的份額。

  後喬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她認為,即便是一方個人全額出資買房,婚後加名以及婚後取得房產登記,也是對另一方的贈與。由於夫妻對財產共有的特性,在雙方沒有約定共同共有份額的情況下,在分割時理應一人一半。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雖該三套房產在雙方婚後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無證據證明王先生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喬女士的明確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判決時,已充分考慮雙方對案涉三套房產的貢獻大小,併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尚屬合理範疇,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案例來源: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律師釋法】

  不少人認為,既然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應有一半屬於自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即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案涉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但並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而在此基礎上,如果懂得房產籌劃,由律師提前介入,加名當時就明確房產份額,或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事先做好婚內財產約定,也會為當事人在此後可能出現的糾紛中,爭取利益的最大化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