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債權的轉讓?在哪些情況下,債權不可轉讓?,2。在債權、債務轉讓中,從權利、從債務如何轉移?
1.什麼是債權的轉讓?在哪些情況下,債權不可轉讓?
債權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由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既可以將債權全部轉讓,也可以將債權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係消滅,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債權部分轉讓的,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關係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
從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目的看,法律應當允許債權人的轉讓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債權人可以轉讓其權利。但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法律又應當對權利轉讓的範圍進行一定的限制。我國《民法典》第545條第1款就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三種情形除外: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是基於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係訂立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動搖合同訂立的基礎,違反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當事人基於信任關係訂立的委託合同、僱用合同及贈與合同等,都屬於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作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這種約定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麼對當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債權人應當遵守該約定不得再將權利轉讓給他人,否則其行為構成違約。但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特別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民法典》第545條第2款就規定: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我國一些法律中對某些權利的轉讓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對於這些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擅自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
2.在債權、債務轉讓中,從權利、從債務如何轉移?
從權利,是指附隨於主權利的權利。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於主債權的利息等,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由於從權利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從權利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所以,從權利不得脱離主權利而單獨存在。《民法典》第547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因為有的從權利的設置是針對債權人自身的,與債權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
本條款在確立從權利隨主權利轉讓原則的同時,規定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不隨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547條第2款的規定,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履行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該款強調了從權利隨債權的自然轉移。
債務轉讓中從債務的轉移有類似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554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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