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判定標準
離婚過錯方判定標準
夫妻之所以會走到離婚的地步原因是非常多,有些夫妻就是一方犯錯,比如出軌、重婚等等而導致婚姻破裂。在離婚時無過錯方也希望能夠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在離婚中爭取更大的主動權,為大家介紹離婚過錯方判定的標準。
一、離婚過錯方判定標準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過錯”下定義,只能根據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理解和掌握使用。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這樣看來,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惡習等都應該屬於過錯。
二、如何確定離婚過錯方賠償的標準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中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糾紛中的過錯賠償標準是很低的。
離婚過錯方判定標準如上,而在現實離婚案件中,很多人對於過錯方的判定都是處於模糊階段,不知道另一半是否構成了過錯方,在這時候就需要律師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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