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財税地字 (1986)第 008 號
財政部税務總局
關於房產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財税地字 (1986)第 008 號
註釋:
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廢止;第二十四條“税務機關審核”的內容廢止。參見:《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税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註釋:
1.條款失效。第七條自2009年12月1日廢止,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
2.條款廢止。第十五條自2008年12月18日廢止,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2號。
3.條款廢止。第十一條自2006年1月1日廢止,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税的通知》,財税〔2005〕181號。
4.更改調整。第二十四條取消經税務機關審核的內容,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函〔2004〕839號
5.更改調整。廢止第十八條關於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徵收房產税”和第二十條“企業停產、撤銷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閒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產税”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税有關減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4〕140號。
一、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徵房產税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關於城市、建制鎮徵税範圍的解釋
城市的徵税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
建制鎮的徵税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三、關於“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四、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否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於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五、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有無減免税優待?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應徵收房產税。但為了鼓勵事業單位經濟自立,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徵房產税3年。
六、關於免税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於免税範圍,應徵收房產税。
七、關於納税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如何徵收房產税?
納税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税單位及納税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税。
八、關於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税人,如何確定納税地點?
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税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房產税。
九、關於在開徵地區範圍之外的工廠、倉庫,可否徵收房產税?
根據房產税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在開徵地區範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應徵收房產税。
十、關於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否免徵房產税?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十一、關於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應否徵收房產税?
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税。
十二、關於個人所有的房產用於出租的,應否徵收房產税?
個人出租的房產,不分用途,均應徵收房產税。
十三、關於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當地核定面積標準,就超過面積標準的部分徵收房產税?
根據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因此,對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積多少,均免徵房產税。
十四、關於個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產餘值計算繳納房產税還是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税?
根據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因此,個人出租房屋,應按房屋租金收入徵税。
十五、關於房產原值如何確定?
房產原值是指納税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税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徵房產税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十六、關於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可否免徵房產税?
經有關部門鑑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税。
十七、關於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房產税,其減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舊程度分別確定?對有些房屋的減除幅度,可否超過這個規定?
根據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具體減除幅度以及是否區別房屋新舊程度分別確定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內。
十八、關於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否免徵房產税?
房產税屬於財產税性質的税,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規定應徵收房產税,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徵收房產税。
十九、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徵税?
納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税。
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税。
納税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
二十、關於企業停產、撤銷後應否停徵房產税?
企業停產、撤銷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閒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產税;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徵税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税.
二十一、關於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徵收房產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税。
二十二、關於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或出租的房產,應否徵收房產税?
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像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應徵收房產税。
二十三、關於房產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應否徵收房產税?
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税。
二十四、關於房屋大修停用期間,可否免徵房產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税人申請,税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徵房產税。
二十五、關於納税單位與免税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徵收房產税?
納税單位與免税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徵收或免徵房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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