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民政部門相關數據顯示,這幾年全國離婚登記的人數呈逐年增長的狀態。除了夫妻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導致離婚之外,還有不少夫妻為了逃避税務、債務、政策等原因而離婚,也就是我們所説的“假離婚”。
所謂的“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沒有想要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為了獲得某些利益如規避限購政策、獲取拆遷補償等而離婚,等得到這些利益之後再復婚的行為。但是一旦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在法律層面上雙方就不再具有夫妻關係,事後一旦發生爭議,那麼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呢?
一、離婚協議是否為真實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離婚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經過協商之後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協議內容雙方都無異議。但是對於“假離婚”來講,雙方登記離婚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而不是基於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是夫妻雙方保留真實意思,通謀作假的虛假行為。
二、基於“假離婚”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1、法律規定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做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對於在離婚協議中所約定的關於財產的內容,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如繼續領取低保金、申請廉租房而擬定的,且分割方案有悖常理,故關於虛假意思表示的財產約定均屬無效。
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夫妻關係就立即解除了,雙方書面約定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不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且離婚協議中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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