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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丈夫不同意支付醫療費怎麼辦?法院這樣判!

古人言:“一日夫妻,百世姻緣。百世修來同船渡,千世修來共枕眠。”古人又言:“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該怎麼辦?本文所談的案例中,女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男方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的情形。幸運的是,法官在當時法律規範的框架內,作出了一份温情滿滿的判決,解決了女方無錢治病的難題。

妻子患病,丈夫不同意支付醫療費怎麼辦?法院這樣判!

【案情簡介】

張某某(女)、徐某(男)於1984年登記結婚。2018年6月底起,雙方因故分居生活。2018年7月,張某某起訴離婚,徐某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駁回。

張某某身患癌症,在治療中。張某某雖有大病醫保,有退休金,但不足以支付持治療所需的費用。2017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某地房屋被徵收,徐某與徵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約定徐某可獲得動遷補償款600餘萬元。2018年,徐某領取房屋被徵收補償款共計190餘萬元。2019年春節前,徐某給予張某某1萬元。張某某因治病無錢,故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房屋被徵收補償款600餘萬元的一半歸張某某個人所有。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張某某身患重病,需積極治療,否則危及生命。張某某雖享有大病醫保,每月有養老金,但不足以維持正常的就診、營養及生活開支。徐某在領取190餘萬元動遷款後僅給張某某1萬元,致張某某無法維持正常的就診、生活需要。徐某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形。故張某某要求分割係爭房屋動遷補償款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張某某要求分割的係爭房屋動遷款,結合係爭房屋來源、取得時間、動遷發生時間等因素予以判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應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張某某身患癌症多年,徐某對張某某需要化療治療、營養支持的情況非常清楚,但徐某在已經領取部分動拆遷款的情況下,經張某某多次討要,僅交給張某某1萬元,遠不足以支撐張某某的日常生活特別是疾病治療所需,嚴重影響到張某某對動遷款的處理權。另外,雙方夫妻感情出現危機,此案前張某某曾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背後的原因可能不限於本案所涉及的分歧、糾紛,但無論為何,既然徐某已經明確表達了不願意離婚的意思,也有雙方繼續共同生活的意願,就更應當尊重張某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意願,特別是在張某某需要錢款支撐重大疾病治療的情況下,還將動遷款完全把控以作為雙方恢復夫妻感情的砝碼,將對夫妻感情造成更深的傷害。

本案中,張某某本人身患疾病,並非嚴格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但按照舉重以明輕的一般法理,張某某本人身患重大疾病,而其與徐某夫妻恰恰取得一筆方便分割的鉅額款項,在徐某的行為已嚴重剝奪了張某某對動遷款平等處理權的情況下,本案理應賦予其要求分割該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更何況,徐某對於其已經領取的190餘萬元動遷款項的去向,前後陳述不一,且存在諸多不合常理之處,其行為亦符合“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情形。因此,一審法院對係爭房屋動遷款予以分割,並無不當。

【案例評析】

毋庸諱言,與本案例類似的事情,在現實中必然還有。當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會如何辦呢?正如他人所言:“如果那個人愛你,借錢也會給你治病;如果那個人不愛你,有錢也不會給你治病。”本案就是男方有錢也不給女方治病的情形。本案的判決,可稱得上是一份温情滿滿的判決,讓女方已寒冷和孤寂的心感受到了温暖和依靠。儘管男方拋棄了她,但法律沒有拋棄她,相反給了她温暖和依靠。

1、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發生在民法典生效前,應適用《婚姻法》及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本案屬於婚內財產分割的情形,對此,《婚姻法》沒有相關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針對的就是婚內財產分割的情形。因此,需要看本案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1)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考慮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時,必須同時滿足“成立要件”、“程度要件”、“除外要件”,才能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後果。成立要件為構成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程度要件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除外要件為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嚴重損害”,則需要結合行為的性質,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造成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衡量。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負有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人。法定扶養義務,是指這種扶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而不是僅因情感產生的。因情感產生的扶養義務,是自願行為,不是法定義務。依據《婚姻法》(現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法定扶養義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對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的贍養義務;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屬於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不符合該條款的規定。

從該法律條文規定來看,儘管夫妻之間具有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但是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形,是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當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時,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患病所需支付的醫療費用屬於“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當然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支出。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另一方還應當支付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履行夫妻扶養義務。

另外,從該法律規定來看,本條規定所列舉的重大理由屬於封閉性條款,因此,允許分割的情形僅限定在本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內,不能類推適用,亦不能擴大解釋。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利於保證夫妻財產製的穩定性和婚姻的嚴肅性。

3、本案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本案中,女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男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形,顯然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即女方不能以“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為由主張婚內財產分割。那麼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呢?即,男方是否有“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在二審判決書的法院認為部分寫明,“張某某本人身患疾病,並非嚴格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但按照“舉重以明輕”的一般法理,張某某本人身患重大疾病,而其與徐某夫妻恰恰取得一筆方便分割的鉅額款項,在徐某的行為已嚴重剝奪了張某某對動遷款平等處理權的情況下,本案理應賦予其要求分割該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更何況,徐某對於其已經領取的190餘萬元動遷款項的去向,前後陳述不一,且存在諸多不合常理之處,其行為亦符合“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情形。因此,一審法院對係爭房屋動遷款予以分割,並無不當。”

可見,二審法院以男方領取190餘萬元錢款去向問題,認為男方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持了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很好地維護張某某的利益,也確保了張某某有錢醫治疾病。

4、假如本案無男方領取的190餘萬元或男方領取190餘萬元後並無第(一)項的情形,女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如前所述,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一方不能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尋求救濟。那麼患病一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1)根據法律規定,此情形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醫療費用屬於“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應該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支出。

(2)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應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患病一方有權使用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因此,夫妻一方患病時,另一方應當以支付醫療費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醫治。其不履行該義務的,患病一方向可以法院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醫療費、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等,法院依法應予以支持。

(4)判決生效後,另一方不自動履行已生效判決書的,可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對其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不需要通過本條規定的方式來實現救濟。

當然,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養義務,情節嚴重時,也可能構成遺棄罪,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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