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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罪名解讀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罪名解讀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罪名解讀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立法背景:

隨着市場經濟的建立,多種經濟成分在我國出現。特別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一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企業的領導人和其他從事經營管理的人員如業務員、採購員等,利用企業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某些制度方面的缺失,借自己管理或者經營業務的便利,實施損公肥私的行為,如有的管理人員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給自己的親朋好友經營;有的採購人員不通過正規採購渠道進行採購,而是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的商品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與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交易,讓親友獲利等。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的利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因此,刑法將這些為親友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條文解讀:

根據本條規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具有以下特徵:第一,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規定國有單位的經營主體是考慮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權與具體管理權分離,個別管理人員容易產生損公肥私,利用職權便利損害國有單位利益的情況,非公有制企業的財產與管理人員往往是同一的,處於財產所有人的監督之下,私有單位的股東在職權範圍內有權決定與什麼樣的公司、什麼樣的條件進行交易。第二,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的行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本條列舉了三項具體的行為: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的。這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決定、參與經貿項目、購銷往來掌握經貿信息市場行情的職務便利,將明知是可以盈利的業務項目交給自己的親友去經營。這裏的“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包括交給由其親友投資、管理、控股的單位經營。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如果行為人向其親友採購或者銷售的商品不是明顯地背離市場價格不構成犯罪。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這表現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購進原材料時,從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購入質次價高的商品。應當説這三類行為都是當時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際經營中較多發生的,具有很強針對性,列舉明確,未作兜底性規定。第三,行為人的為親友非法牟利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本條所稱“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指通過上述手段,轉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潤或者轉嫁自己親友經營的損失,數額巨大的。對於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追訴標準,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三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本條對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親友牟利罪,規定了兩檔刑: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三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 2021年3月版 第3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