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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死者的近親屬等都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要求交通事故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以下範圍:

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包括哪些?

一、直接受害人

直接受害人指的是直接遭受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中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其他組織是指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是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資格的組織,比如常見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合夥型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企企業、社會團體、銀行的分支機構、法人的分支機構等。

二、間接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除直接受害人以外的,因法律關係或社會關係的媒介作用而受到損害的人。

三、近親屬

近親屬是指在直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後,直接受害人的近親屬,根據《民法典》中關於近親屬的相關規定,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直接受害人的近親屬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主張損失賠償。

四、特殊權利人

(一)如果直接受害人是單位的,該單位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在賠償請求前,發生分立、合併的,由繼承原單位的相關權利人作為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主張損失賠償。

(二)如直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但為其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並非其近親屬的,在此情況下,實際支付合同費用的人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主張損失賠償。

以上就是關於交通事故中賠償權利人範圍的法律規定,歡迎來電諮詢。

標籤:交通事故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