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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保10個月,檢察院突然打電話説已到檢察院了,有權請律師之類的話,想問一下這是啥意思,是要批捕嗎?

1、已經取保10個月。説明當事人大概率沒有被刑事拘留,或者説刑事拘留期滿後直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所以當事人大概率是沒有經過移送審查起訴這個環節的。那麼就説明案件到檢察院時只能是移送審查起訴階段了

已取保10個月,檢察院突然打電話説已到檢察院了,有權請律師之類的話,想問一下這是啥意思,是要批捕嗎?

2、突然接到檢察院電話,告知有權請律師。《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所以,當事人接到檢察院的電話或者收到簽收了檢察院簽發的《委託辯護人告知書》時,説明檢察院正在履行告知義務。同時也説明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這裏有個小細節需要特別指出:《刑事訴訟法》的三十四條的全文為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我們可以發現,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雖然可以委託辯護人,但是隻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而且此時辯護人的權利僅包括“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代為申訴、控告,請求變更強制措施,瞭解涉嫌的罪名、提出意見”幾項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但是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後,當事人就可以聘請辯護律師意外的人(當然這些人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辯護人的權利也會擴大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所以,問題中提到的情況,應該是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並不是批捕階段,批捕階段的全稱是移送審查逮捕階段,這個階段,檢察院是不會告知當事人有權請律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