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處理攻略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立即停車,設置警告標誌牌,並妥善保護現場。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
如果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雙方對事實認定和責任承擔無爭議的,可以先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之後雙方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有車輛保險的可以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報案登記,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如果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可要求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提供協助。
如果雙方對事故認定和責任承擔有異議或者無法協商一致,應立即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交警部門出具書面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雙方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並協商賠償,如不能協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門介入調解。若交通管理部門介入後仍無法協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如果雙方對事實認定和責任承擔無爭議,由雙方協商確認。
如果雙方對事故認定和責任承擔有異議或者無法協商一致,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責任類型: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或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當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5)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情形的,不予減輕。
三、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賠償比例?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結合實務,提供如下賠償比例供參考: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或補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結合實務,提供如下賠償比例供參考:
(1)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7)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既有交強險又有商業三責險的情況下,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進行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由商業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實際責任人來承擔。
四、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要根據責任認定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下面簡要説明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及計算方式。
1、醫療費
(1)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2)計算標準: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主要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主張賠償。
2、誤工費
(1)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2)計算標準:
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②受害人無固定收入,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誤工時間(天);
③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又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誤工時間,一般以醫院建議休息時間或者司法鑑定意見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護理費
(1)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鑑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並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2)計算標準:
①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護理期限(天)
②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護理期限(天)×護理人員人數(個)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1)概念: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計算標準: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1)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範疇,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計算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營養費
(1)概念: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2)計算標準: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營養費的賠償期限,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計算,也可以在徵求醫療機構的意見後酌定。
7、殘疾賠償金
(1)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由於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計算標準: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傷殘係數
殘疾賠償金賠償年限的確定,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8、殘疾輔助器具費
(1)概念: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等並因此而支出的費用。
(2)計算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司法鑑定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
(1)概念: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親屬為了處理其喪葬後事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2)計算標準: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個月
10、死亡賠償金
(1)概念:死亡賠償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費用。
(2)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
死亡賠償金賠償年限的確定,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
(1)概念: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對於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2)計算標準:
①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②被扶養人為18週歲至60週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
③被扶養人為60週歲至75週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⑤被扶養人為75週歲以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按5年計算,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
⑥有其他扶養人時,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⑦被扶養人有數人時,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12、精神損害撫慰金
(1)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並基於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2)計算標準: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③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④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⑥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如何起訴交通事故責任民事糾紛?
1、確定管轄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一般是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可以通過比較具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再結合自己的訴訟成本,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
2、準備起訴所需證據
主要是三大類證據,其一是相關主體身份證據,其二是事故責任認定證據,其三是各種賠償費用證據。以下簡單説明所需的相關證據供參考,具體起訴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需證據。
(1)提起訴訟的證據:如受害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2)證明身份的證據:如身份證、户口簿、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及身份關係證明、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等。
(3)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證據:如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鑑定書、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鑑定意見、自購藥費單據及治療醫院的處方等。
(4)誤工日期證明、誤工費證據:如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鑑定確定的休治時間、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無固定收入的提供能證明自己從事勞動或勞務有收入的證明等。
(5)護理費證據:如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等。
(6)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如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一般為住院病歷)、外地治療實際發生的合理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單據、醫生診斷證明書等。
(7)交通費:如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有關的普通交通工具票據等。
(8)傷殘評定賠償證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的賠償證據、殘疾需要配置含更換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證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醫療機構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診斷證明等。
(9)後續治療費:如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等。
(10)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如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被撫養人户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係證明等。
(11)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如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已經發生或者確定必然發生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費用等。
(12)財產直接損失費證據:如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其他財物損失清單及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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