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炒股婚後增值,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除了房產分割外,離婚財產分割涉及股票的也比較常見。杭州離婚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婚前購買的股票離婚時是否需要分割的問題當事人比較難理解。本篇文章李曉娟律師主要講解一方婚前購買股票,離婚時是否需要分割的問題以及相應的法律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離婚時是否分割,需要根據婚後是否操作股票以及具體操作行為來區分。
一、如果對於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一直沒有賣出買入,那麼該股票價格變動為純市場因素導致的自然增值,離婚時不管是否存在增值、增值多少都仍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不得主張分割。
二、如果對於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後有持續的賣出買進的操作,則將視作一方在婚內的再投資行為,婚後增值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分割。
綜上,婚前購買的股票,若婚後沒有操作,則為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若婚後有賣出買進等投資操作行為,則婚後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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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25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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