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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到底有沒有必要分的那麼清楚?結婚後夫妻共同開始組建經營新的家庭,正常情況下夫妻都不會有意識的去保護自己的財產,只有在婚姻出現問題,兩個人無法再維持這段感情,對簿法庭的時候才會體現出來,那麼,夫妻離婚時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不僅能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離婚時也能避免雙方因財產混在一起而糾纏不清。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換句話説,婚內財產協議不僅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還能約定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歸屬,從法律層面上來説,充分尊重了夫妻雙方的意願。簽訂一份清晰完善、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更利於雙方理清婚內財產,有效的避免了離婚後因財產分配引起糾紛。

    那麼,婚內財產協議應具備哪些內容呢?

1、夫妻雙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聯繫電話等;

2、財產歸屬,常見的有房產、車輛、存款、股票、貴重物品以及相應財產收益、補償歸屬等;

3、將來取得財產,如未來薪資收入、繼承、贈與所得財產的歸屬;

4、債權債務歸屬以及追償責任;

5、婚內財產協議僅僅是對夫妻婚內財產歸屬所做的約定,應與離婚財產協議做區分。

  簽署婚內財產協議時,滿足哪些條件有效?

1、協議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不違背公序良俗;

4、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哪些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無效?

  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有以下5種情形是無效的: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婚姻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作為協議,必然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保證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籤訂,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當然,對於脅迫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例如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淨身出户,類似約定也會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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