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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一案|護工喂錯藥,醫院要擔責嗎?(第44期)

每週一案|護工喂錯藥,醫院要擔責嗎?(第44期)

每週一案|護工喂錯藥,醫院要擔責嗎?(第44期)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1日陳某因突發右側肢體無力,不能言語被送至某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大面積腦梗塞;2、冠心病。2019年11月22日,病情好轉後轉入普通病房,醫院護理級別為Ι級護理。家屬為了更好地照顧病人僱傭了護工夏某進行陪護。治療期間醫院護士亦向患者家屬所請的護工夏某交待了高錳酸鉀的用法和用量。2019年12月10日,夏某在未徵得患者陳某及家屬同意下,私自將陪護工作轉給樑某,約定日工資160元。

 

樑某於當晚開始陪護陳某。家屬劉某在探視病人時才知道夏某私自更換了護工。因夏某未詳細向樑某交待陳某所用藥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2019年12月11日,樑某誤將外用的高錳酸鉀片給陳某口服。當晚20時許,陳某出現異常,樑某立即通知醫院護理人員,護士接到通知後並未引起重視,只進行“吸痰”等常規處理。當晚23時許,護士交接班發現陳某的舌頭黑紫,神志模糊,呻吟,四肢震顫,用棉籤觸之有少許紫紅色液體,才質詢護工得知患者陳某誤服高錳酸鉀外用片,某醫院立即組織醫生會診,並通知病人家屬。12月12日凌晨,患者被送往急診科洗胃。2020年4月9日,陳某死亡。死亡原因經鑑定為誤服高錳酸鉀中毒後加重了病情變化,造成肺部感染,營養不良、多系統器官衰竭。

 

 

諮詢問題

1

某醫院是否需對陳某死亡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

2

護工夏某、護工樑某是否需對陳某死亡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

2

家屬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01

某醫院是否需對陳某死亡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

某醫院醫護人員有“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藥措施”的義務,但是某醫院將本該由其負責向患者給藥的護理義務轉嫁給患者家屬僱傭的護工夏某。夏某私自將陪護患者陳某的工作轉給樑某時,醫院的醫護人員沒有詳細向樑某交待陳某所用藥品的用法、用量,造成樑某誤將外用藥餵食,醫護人員沒有盡到護理義務,存在過錯。

 

另外,醫護人員在樑某告知患者病情異常的情況下,沒有按照規定盡到足夠的注意病情變化的義務,導致患者誤食藥物幾個小時之後才進行診治,貽誤治療時機,造成患者無法彌補的損害後果,其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2

護工夏某、護工樑某是否需對陳某死亡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

夏某在接受患者陳某家屬的僱傭期間,未經患者家屬同意,私自將護工工作轉交給樑某,轉交工作後未詳細交代患者所用藥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導致樑某誤將外用藥餵食造成損害後果,存在過錯。夏某與樑某私自轉交護工工作以及自行約定護工工資160元的行為,使雙方形成新的僱傭關係,樑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不仔細核對藥品用法,誤將高錳酸鉀外用藥片給患者服用,導致患者陳某損害,存在過失。夏某與樑某對陳某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3

親屬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家屬發現護工私自更換後,沒有進行處理亦沒有對陪護事項進行交代和説明,對損害後果存在一定過錯,家屬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律師提醒

1、向患者給藥的護理義務屬於醫療機構醫護人員,醫護人員不得將該義務隨意轉嫁他人,尤其是針對護理級別為Ι級護理的患者,更要盡到謹慎護理義務。

 

2、醫護人員在患者病情異常的情況下,應該按照規定盡到足夠的注意病情變化的義務。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