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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14週歲販毒刑事責任需要承擔嗎?

一、已滿14週歲販毒刑事責任需要承擔嗎?

已滿14週歲販毒刑事責任需要承擔嗎?

需要承擔的;根據《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14~16週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罪名。

規定了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沒有規定決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交通工具。對於“強姦”的理解

我國刑法中的“強姦”行為包括兩類:強行姦淫成年婦女(違背婦女意志),姦淫幼女(無論幼女是否同意)。這裏的“強姦”行為包括姦淫幼女。也就是説,14-16週歲的行為人,實施姦淫幼女行為的,即使是在經幼女同意自願與行為人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一般也應承擔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販毒就是利用國家嚴禁的產品而進行販賣給其它的公民,致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對於這種情形只要是滿了十四周歲的人那麼就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從而承擔刑法的責任,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