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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標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標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五千元的,在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五千元的,在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萬元(其中上游犯罪為涉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的,增加一個月刑期;

(2)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每增加一輛,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者情形每增加一種,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五十萬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五萬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其中上游犯罪為涉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超過五輛,每增加一輛,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者情形每增加一種,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業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為較重的;

(3)犯罪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