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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離婚訴訟一本通來了!

 1.離婚訴訟,應向哪個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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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如存在被告離開住所地超一年等特殊情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能否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答: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第1款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62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並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已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隨時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答:無論是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還是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認定為“新情況、新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條第2款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 離婚案件中,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


 4.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時,能否進行調解?


答: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能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1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審理不適用調解,應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5.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脅迫婚姻?


答: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8條第2款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6.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脅迫婚姻期間多久?


答: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當事人提出撤銷脅迫婚姻之訴的時效是否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答:期間為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9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規定。


 8.當事人能否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結婚登記的民事訴訟?


答: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7條第2款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9.離婚冷靜期為多久?


答: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0.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可否提出離婚?


答: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1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但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的遺產,能否在離婚訴訟中分割?


答:不能,應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1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12.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答:可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0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13.離婚時一方是否可以提出返還已付彩禮的訴訟請求?


答:可以提出相關返還請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返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上述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4.離婚後發現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行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


答: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4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15.離婚後發現尚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


答:可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3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分割。


 1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答:在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相關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7條第3款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能否起訴解除同居關係?


答:僅起訴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條第1款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18.能否因同居關係期間的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


答:可以,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條第2款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受理。


 19.離婚案件是否必須經過調解?


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先組織訴前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第1、2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20.離婚案件,案件受理費如何收取?


答: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實體篇


離婚訴訟中,主要涉及三點:婚離否、娃歸誰、錢怎麼分?下面作詳細講解:


一、法院什麼情況下判決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國婚姻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的基本原則。審判實務中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有無和好可能等綜合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1081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家暴問題,遇到家暴問題怎麼辦?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且不以提起離婚訴訟為條件。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依據:


1.當事人的陳述;


2.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3.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4.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5.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解決過程等視聽資料;


6.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7.醫療機構診療記錄;


8.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10.傷情鑑定意見;


11.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


二、離婚後孩子跟誰?

撫養費誰出?


 (一)撫養權歸屬問題


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哺乳母親撫養;


2.兩週歲以下,一般跟隨母親,特殊情況跟隨父親,包括母親生重病;母親不願意,父親願意等。


3.兩週歲以上,父母都要求直接撫養,法院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判決。


請求方的舉證證明責任:


(1)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2)子女願意隨其生活;


(3)具有撫養能力。


優先條件包括:


(1)已做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八週歲以上,父母都要求直接撫養,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6、47條


(二)撫養關係能否變更?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關係。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6、57條。


 (三)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能否探望子女?


父母享有探望權。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條件下亦享有探望權。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而另一方則有協助的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並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通知3.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並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三、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誰出,

出多少?


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期限長短則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判決。


 (一)撫養費的數額


1.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2.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3.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三)撫養費數額可視情況增加


父母離婚時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舉證證明要求:


(1)原定的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水平或者子女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或其他正當理由;


(2)父或母有給付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9、50、51、52、53、55、58條。


四、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首先,夫妻財產分為個人財產以及共同財產,離婚後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舉證責任:


對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無法舉證,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一)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1)工資、資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27、29條


(二)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洗漱用品、化粧品、裝飾物、衣物等價值不大的物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為個人財產;


④離婚後又復婚,離婚分得財產為個人財產;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於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並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30、31、78條


  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三)房子如何分配


 1.所有權屬於夫妻雙方的,協商分配,無法協商的,由法院判決: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經濟適用房:


一方婚前取得購房資格,並在婚前購置房屋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一方在婚前取得購房資格,但在婚後購房,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若另一方確有出資,並主張返還出資及資金佔有期間利息的,予以支持。


雙方婚後取得購房資格,共同出資購買的,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7、78條


 3.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


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分配,無法協商的,法院無法直接判決歸屬,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使用權歸屬。待取得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7條


 4.貸款的房屋:


(1)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怎麼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貸款方式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離婚時,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決不動產歸屬於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但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


 (2)婚前一方或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一方或雙方支付首付款,並貸款,不動產登記在雙方或另一方名下的,如何分割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系出資一方明確對登記一方的贈與。分割時考慮雙方貢獻大小、家庭付出、撫養子女等因素,平衡考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


 (3)婚後簽訂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在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名下,如何分割?


婚後購置,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歸屬哪一方及對應折價款補償,需考量不動產出資貢獻大小、權屬、價格、銀行貸款及還款、居住情況等,體現公平原則。


 (4)婚後以一方婚前財產全額購買的自住房屋如何分配?


購買房產的錢款全部來源於婚前財產,如資金全部來源於個人房產的拆遷補償款,婚後購買的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該房產是用於自住並非投資,產生的增值部分仍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


(5)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父母無特別聲明的,該出資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父母無特別聲明的,該出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分割比例綜合考慮雙方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及還貸情況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


 (6)父母為子女全部出資購房,如何分割?


婚後父母全資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原則處理。


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約定優先,若無約定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考慮雙方父母出資比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


五、夫妻在有限責任公司、

合夥企業組織中的出資如何分配?


 1.一方以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出資,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的: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一方以共同財產在合夥企業中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雙方協商一致將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3.以共同財產投資獨資企業,如何分配?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3、74、75條


六、債務問題


 1.沒有夫妻共同簽字的,能否認定為共同債務?


以下兩種情形認定為共同債務:


(1)債務人的配偶事後追認;


(2)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負的債務。


除上述兩種情形之外,債權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2.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5)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


(6)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3.賭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不屬於。賭博是非法活動,賭債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不符合日常生活所需範圍,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4條


七、過錯賠償問題


 什麼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八、離婚時的經濟幫助


 什麼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經濟幫助?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生活困難:


(1)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離婚後沒有住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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