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當前,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難找是阻礙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主要原因。目前,執行時,法院調查財產主要通過三種途徑:
一是被執行人申報。執行案件立案後,報告財產令會與執行通知書一同發出,意在要求被執行人按照法律文書履行其應盡的報告財產的義務。
二是申請執行人自行調查。在我國目前執行強制的背景下,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指明被執行人財產被視為申請執行人的權利而非義務。
三是法院依職權調查。這是目前的主流形式,法院與其他公權力機關建立聯合機制,以國家強制力為背書,全面調查被執行人包括存款、不動產、房屋、車輛等在內的社會資產,查找被執行人可能隱匿的財產。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採取其他調查方式。
第二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應當填寫財產調查表。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財產線索確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申請執行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查明財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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