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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一方違約時你該如何正確應對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根據形成權的法律特徵,在通常情況下,形成權以單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説,實現形成權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也不需要進行強制執行,所以行使形成權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過在例外情況下,形成權只能通過司法途徑來行使,此類形成權又稱為形成訴權,它主要出現在親屬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關係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權限的剝奪、公司解散、開除股東等。而合同解除權為形成權,屬於私力救濟權,由債權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張解除的當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但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必須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能夠控制的地方。

合同糾紛一方違約時你該如何正確應對

      合同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無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均可直接援引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約定解除的條件以及行使方式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只要這些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可以並存。
一方面,約定解除權可以對法定解除權作具體的補充,譬如對不可抗力作出解釋,規定何種事件屬於不可抗力等。另一方面,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可以改變法定解除權的適用。譬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不管違約是否嚴重,只要違反某一項義務,對方即可解除合同。從合同自由約定和民法典律規範的任意性出發,這些約定均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五種情形如何理解和應用呢?這才是實務當中的關鍵。下面本律師為你簡要剖析如下:

第一種不大常見,一般是指發生自然災害,如地震、戰爭等。但前三年疫情中,很多人以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來主張,未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比如:張三向位於A街的生日蛋糕店訂了七天後的生日蛋糕,而就在第二天,A街因發生確診病例被相關部門採取了嚴格的封控措施,連快遞人員都不能進入,完全禁止人員出入,封控措施持續了足足15天。蛋糕店未能履行合同,這裏的疫情可以解釋為不可抗力。

第二種比較常見,如A向B訂貨10000件,10天交貨期,按正常A要每天生產1000件,但B絲毫沒有安排生產的行為,此時,就可以認定B在以實際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叫預期違約。

第三種是守約方最容易犯的一個錯誤,以為對方逾期未履行合同,他就可以解除合同,然後直接告對方違約,要求賠償。這顯然是不可取的。正確的做法是先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並要給予其一定的合理期限,如其再未履行,這時你才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種情形,一定要注意的是,一方違約導致的情形是致使守約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你才有具有解除權。如上述例子訂生日蛋糕,具有明確的時間性要求,這個時間性是為合同的主要目的,如果逾期可能導致失去了訂購的意義,則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反之則未必能適用之。

       所以,合同糾紛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論之。遇到糾紛,最好還是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方能立於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