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酒後坐副駕未開車,也被追究刑事責任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那酒後坐在副駕上就沒事了嗎?
酒後坐副駕駛
也可能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日凌晨,出租車司機周某在營業時被一輛寶馬車追尾。因車輛受損、乘客受傷,周某隨即報警。周某稱寶馬車上下來一男(圖某)一女(楊某),兩人均有酒氣。
民警到達現場後,楊某和圖某先謊稱是他人駕駛車輛,後圖某對醉酒駕車的事實供認不諱。圖某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91mg/100ml,經檢驗,其靜脈血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141.5/100ml;楊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11.7mg/100ml。經認定,圖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圖某賠償了周某等人的經濟損失後,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經查證,楊某和圖某當晚和朋友喝酒,離開時,楊某將自己的車交給圖某駕駛,自己坐在副駕。圖某在駕駛過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
檢察機關對楊某提起公訴,指控楊某犯危險駕駛罪。
裁判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裁判理由
根據楊某的供述,其在飲酒後能夠步行走到停車處、能夠自行上車啟動車輛、能夠在駕駛員上車後自行從駕駛位走到副駕駛位,證實楊某即使在飲酒後仍然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結合同案人圖謀的供述和現場其他證人的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楊某在明知同案人圖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車交由圖某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法官説法
不開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故意犯罪的證據標準要從嚴把握!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而楊某沒有駕駛機動車,為何也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裁決依據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楊某在明知同案人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小型轎車交由同案人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但是,如果本案中楊某主觀上不知道同案人飲酒,客觀上也沒有主動將自己的車交由同案人駕駛,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情形外,下列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1、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3、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因此,除了要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外,親友聚餐後也要相互提醒酒後找代駕,切勿因一時僥倖心理而觸犯刑律,闖下大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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