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常識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訂立借款協議的,離婚時是否可以依照協議的約定處理?

楊某與妻子吳某於20144結婚。因為吳某是學會計出身,所以婚後的家庭收入全部由吳某保管。20203月,楊某與朋友合夥做生意,當時可於資金不足,楊某就提出向妻子借款。但是妻子吳某覺得目前市場環境並不好,擔心生意不好做就不同意借款。楊某很有信心,於是承諾籤一份協議書,如果生意不好風險由自己全部承擔。於是二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在協議中約定:“甲方吳某,乙方楊某。乙方借款12萬元用於做生意,資金使用風險由乙方全部承擔,做生意的一切經營活動與甲方無關。乙方須在202012月底歸還甲方本金12萬元。”楊某將12萬元的資金全部投入生意中,但是由於判斷失誤,楊某的生意失敗,致使其向吳某的借款無法償還。隨後夫妻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2021年雙方決定離婚。在離婚訴訟中,吳某將與楊某的《借款協議》拿出來,要求楊某償還12萬元的借款。而楊某則主張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書無效,自己不用償還該項借款。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訂立借款協議的,離婚時是否可以依照協議的約定處理?

一般來説,除非有特殊規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財產都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在此期間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由夫妻共同共有。那麼,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訂立了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借給一方從事經營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這樣的借款協議在離婚時是否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一個有效約定。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2條的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又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可見,夫妻之間簽訂借款協議明確約定將共有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出借給另一方的,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或者一方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在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該協議是雙方合意達成的前提下,這樣的協議當然是合法有效的,離婚時應該按照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內容來處理。不過,夫妻之間不能通過借款協議來規避夫妻的共同債務,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因為畢竟夫妻之間的這種借款協議是雙方的合意,不能影響到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上述案例中,楊某和吳某的行為屬於對共同財產的合法有效的處分,鑑於楊某和吳某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由合意達成了借款協議,是對共同財產的處分行為,因而該協議是有效的。夫妻共同決定將共同財產借貸給一方的,就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這是一種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在這一關係中,因為出借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借貸的一方既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因為在其所借的夫妻共同財產中也有自己的一部分份額。如果將共同財產分成份額來考慮的話,就是夫妻中一方將屬於自己的份額借給了另一方使用。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在借款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借款是歸還給另一方個人的,一方的欠款應該歸還到夫妻共同財產中,也就是説,這種夫妻之間的共同債權也應該平等地分割給雙方當事人,因而借貸人應當向另一方當事人償還借款的一半,而他自己分得的債權與債務形成混同,歸於消滅。在本案中,楊某償還12萬元的借款是歸還到夫妻共同財產之中,離婚時的分割,應該按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吳某和楊某一人6萬元,所以就該借款,楊某歸還6萬元給吳某即可。